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三三號
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重利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八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欽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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