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交簡字第1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交簡字第1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交簡字第12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24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刪除聲請書犯罪事實欄第1行「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嗣經減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15日,於民國96年7月12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及於第3行「於」後加「民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嗣經減刑,定應執行刑5月15日,於96年7月12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云云。惟查,被告無上開刑案資料,亦無其他構成累犯加重之刑案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聲請意旨認被告為累犯,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91年間,因酒醉駕車案件,遭警查獲,經本院臺中簡易庭以91年度中交簡字第916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於91年7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不知悔改,於97年5月21日再犯本案,顯然,其未因前次刑案紀錄,而受有警惕,有必要提高量刑,及本次所測得呼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24毫克,暨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宣示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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