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更(二)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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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更(二)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二)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陳俊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3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