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223號聲請人甲○○(即旭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旭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旭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又清算期間既以6個月為限,則清算人聲請展期清算一次,即應僅得聲請展期6個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94年5月21日呈報就任為旭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聲請人因故無法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爰聲請准延長清算期間6個月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於94年5月21日就任清算人,經呈報本院准予備查後,並經本院以94年度司字第225號、95年度司字第92號裁定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95年11月21日,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4年度司字第93號、225號及95年度司字第92號卷宗核閱屬實,今聲請人以未能處理完畢清算事務為由,再聲請展延清算期間6個月至96年5月21日止,經核與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書記官李家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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