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750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之4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2,090元
(公告土地現值為9,000元/平方公尺×請求返還土地面積為18.
01平方公尺=162,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 翠 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