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750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之4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2,090元
(公告土地現值為9,000元/平方公尺×請求返還土地面積為18.
01平方公尺=162,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 翠 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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