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4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理人 吳佩蓉 相對人即債務人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