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ICE_YEEN」(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NICE_YEEN」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9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侵害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商標權之球鞋一雙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害人 陳明義 於民國105年10月24日經由露天拍賣網站向帳號「NICE_YEEN」之使用人所經營之賣場購得一雙球鞋後,懷疑該球鞋乃侵害愛迪達商標權之仿冒品,遂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提出檢舉,嗣經送鑑定,雖確認該雙球鞋屬侵害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愛迪達)商標權之仿冒品,惟經偵查結果,並無法查得帳號「NICE_YEEN」使用人之真實姓名年籍,遂予以行政簽結在案。茲因扣案之球鞋一雙,既屬侵害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愛迪達)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球鞋等語。
二、按105年7月1日修正生效之現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105年12月15日修正生效之現行商標法第98條亦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是依前開規定,本案自應逕適用上揭修正後之現行規定為沒收之依據。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有關被害人陳明義檢舉露天拍賣網站帳號「NICE_YEE
N」之使用人於105年10月24日販賣侵害愛迪達商標權之仿冒球鞋一案,經檢警追查後,雖確認該雙球鞋屬侵害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愛迪達)商標權之仿冒品,但檢警始終無法查得帳號「NICE_YEEN」使用人之真實姓名年籍,聲請人遂將此案予以行政簽結之事實,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668號卷內所附證據資料可佐。又扣案球鞋一雙,經鑑定結果屬侵害商標權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愛迪達)商標權之仿冒品之事實,亦有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所委託之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之商標權資料在卷可憑,堪認上開球鞋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依前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之,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侵害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愛迪達)商標權之球鞋一雙,於法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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