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翃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
1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1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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