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號聲請人 李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天主教中華道明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天主教中華道明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三條及第十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天主教中華道明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該基金會為因應會務推動之實際運作狀況,經民國
108年11月29日第一屆第四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並經主管機關備查在案,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聲請法院裁定處分。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天主教中華道明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第一屆第四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董事會簽到表、修正前後天主教中華道明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及董事會組織及議事章則、天主教中華道明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第一次修訂對照表及董事會組織及議事章則第一次修訂對照表等件為證,且業經衛生福部許可,亦有衛生福部108年12月17日衛部醫字第1081672856號函在卷可參。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天主教中華道明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3條、第10條如附件修訂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上開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2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及第12條,乃係將該財團法人遵循之法令明文化或酌予修正文字,核均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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