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簡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同法第27條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被告於本件起訴時之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路,迄未變更,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始為有管轄權之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請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於法並無不合。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蔚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