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簡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定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基簡字第95號原告友慶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曾朝誠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月1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9法庭進行言詞辯論。通知證人丙○○。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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