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1058號債權人 何晉澄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高玉雯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年利率逾百分之五之利息請求及請求特定物之交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未約定應付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債權人於聲請支付命令狀第一項聲明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36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
四、債權人於聲請支付命令狀第二項聲明請求特定物之交付,經核債權人之請求為並非一定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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