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866號聲請人 林素霞 相對人 李立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立紳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八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非訟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債務人姓名,不應准許。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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