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1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17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戊○○債務人甲○○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四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