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14號原告 林德 其上列原告與被告頂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及確認董事及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係以其為被告之股東為前提,核其請求係屬互相競合,依上開說明,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本件係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均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台幣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