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88號原告安敦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盛泉 被告 沈生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查報之交易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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