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52號原告 江以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包淑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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