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范宜亮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美惠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通知上訴人應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