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一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鍾周亮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三普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等十一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三普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東凌企業有限公司三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烽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德騵有限公司韓灣企業有限公司、三普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龍碁有限公司三鋒工商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被告甲○○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書記官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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