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莊國郎 被告甲○○
信泉瓦斯器具行右列被告等因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七七號被告甲○○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以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七七號判決諭知被告甲○○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葉建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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