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23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23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童程威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47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童程威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住戶基本資料」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又被告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內所載之地點,先後2次無故侵入告訴人 陳珮姍 居所內之犯行,其主觀上係基於單一侵入住居之犯意,以多數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且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僅以一罪論。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破壞告訴人之住居安寧,實有不該,另審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告訴人侵害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自陳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目前為工程師、目前與女友同住、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25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郭勁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昱程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