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本件債權憑證影本(借據或本票)。
㈡請補繳本件債權( 劉美杏 讓與甲○○)已對債務人乙○○為讓與通知之依據(存證信函回執)。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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