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重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繼續審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續字第1號原告 林增埕
莊碧陽 被告彰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永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380條第2項既規定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當係指請求續行前訴訟程序,則其管轄法院即應為訴訟原繫屬之法院,非訴訟原繫屬之法院對於繼續審判之請求自無管轄權甚明。
二、本件原告以兩造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76號事件所成立之和解有無效之原因,請求繼續審判,其訴訟原繫屬之法院乃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揆諸首揭說明,即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請求,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蘇美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