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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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3號原告 趙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848,000元【計算式:140公尺×4公尺(即原告陳報欲通行面積)×3,300(即100、100-1地號土地106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315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