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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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6號原告 王榮德 訴訟代理人 紀復儀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 王世彬 應將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即訴之聲明第一項)土地拆除面積約略多少平方公尺?
二、陳報被告 王炳 灯應將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即訴之聲明第二項)土地拆除面積約略多少平方公尺?
三、陳報被告 王錫榕 應將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即訴之聲明第三項)土地拆除面積約略多少平方公尺?
四、前開三項聲明均提到如「附圖」所示之違建,惟起訴狀所附證物並未見該「附圖」,若有遺漏請一併陳報;若無,請更正聲明。
五、姓名欄及訴之聲明第二項為被告王炳「灯」,事實及理由為被告王炳「燈」,究何者為對?
六、陳報彰化縣○○鄉○○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七、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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