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7號原告 林秀卿 原告 陳季宣 原告 陳敏玄 原告 陳瑞霖 原告 陳呂進妹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9,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080元。
二、民事起訴狀繕本二份。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