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4月26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7月2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林學晴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