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白裕棋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蔡建興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