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32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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