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小字第17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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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湖小字第1779號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告 蒙艷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4,789元,及其中①新臺幣4萬5,267元
、②新臺幣3萬2,542元,均自民國111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①百分之13.21、②百分之14.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