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更(一)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345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建勛律師
鄭旭廷 律師 邱芬凌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1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3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簡志瑩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書記官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