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16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肆拾叁萬壹仟伍佰玖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肆仟伍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叁仟伍佰伍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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