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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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9號113年度附民字第21號原告王資鋌
蔡易妡 江家宜 被告 吳俊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96號),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蔡霈蓁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