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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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10號聲請人雲林縣東勢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木英 相對人 黃俊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67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賴志峰 於民國(下同)110年6月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9,6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年6月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賴志峰於110年6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8,000,000元,詎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7,333,33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暨授信約定書、放款分戶卡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2年12月14日雲院宜非信決112年度司拍字第110號函通知相對人黃俊榮、第三人賴志峰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112年12月19日送達相對人、於112年12月18日發生送達第三人之效力,惟其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查第三人賴志峰雖已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且因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亦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表:土地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10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雲林縣大埤鄉大埤15801597全部002雲林縣大埤鄉大埤15811102全部003雲林縣大埤鄉大埤15821860全部004雲林縣大埤鄉大埤15951192全部005雲林縣大埤鄉大埤15961490全部附表:建物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10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號屋層數(平方公尺)範圍0011092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雲林縣○○鄉○○街00巷00號豬舍、管理室、飼料調配室、蓄水塔、飼料散裝槽、廢水處理設施;鋼鐵造有無壁體、RC、磚、木造;1層一層4098.04全部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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