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六簡字第2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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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六簡字第2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恐嚇危害安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六簡字第27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芳富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7919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高芳富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互有嫌隙,未以理性方式解決,竟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方式恐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畏懼,顯見其守法意識薄弱,顯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鷹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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