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調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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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調補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給付會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調解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5,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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