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字第1658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士小字第165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洪慕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附表:
┌─────┬────┬────┬─────┬────┐
│付款人│票據號碼│發票日│金 額│提示日│
│ ││(民國)│(新台幣)│(民國)│
├─────┼────┼────┼─────┼────┤
│陽信銀行│AC290642│95年4月│50,000元│95年4月│
│大屯分行│3│20日││20日│
├─────┼────┼────┼─────┼────┤
│台北市第│BT014512│95年5月│50,000元│95年5月│
│五信用合│1│4日││8日│
│作社北投│││││
│分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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