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店補字第225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甲○○、乙○間因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壹佰
玖拾參萬肆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貳佰零陸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