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3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以上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名下有十六萬元之證明文件,或逕將該十六萬元先繳交本院保管。
二、提出聲請人於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在職證明文件,及九十六年八月至十月薪資所得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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