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家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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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家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簡字第2號原告甲○○
號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贍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因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仍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贍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本院裁定限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經原告於96年10月24日收受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