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73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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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77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77320號聲請人安達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聲請人尚應繳納新臺幣壹仟壹佰元,。
二、請提出本票原本。
三、請釋明本票明確之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麗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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