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44號原告億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 繼謙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複代理人 江文玉 律師
馮鉦喻 律師 黃琪雅 律師 張瓊文 律師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