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5號原告金統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3日以96年度補字第886號裁定,限其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9,210元,此項裁定已於96年12月5日送達,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則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