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7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條所明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借款時於約定書第24條約定「如因本契約而涉訟時,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因原告原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原告依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