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205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簡字第2059號
原   告 日寶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鴻城
訴訟代理人  邱宏銘
被   告  邱志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於民國106年2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貳面、行車執照
壹枚返還原告,並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8月10日與原告簽訂新北市
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
將其所有營小客車乙輛加入原告公司之營業體系,並領用原
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0面、行車執
照1枚,除約定被告應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0元
之管理服務費外,其他牌照稅、燃料稅及違規罰款等亦概由
被告負擔。詎被告至105年6月止,應按月繳交之管理服務費
均未交付,另牌照稅,燃料稅等稅捐及違規罰款等亦均由原
告代為墊付,迄今累欠12,000元。茲因被告拒上開款項,原
告遂以存證信函為期限履行之催告,然被告仍置之不理,為
此,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車牌0面及行車執照1枚並給付所欠之
12,000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
參與經營契約書、存證信函、欠款明細各1紙為證。被告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
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0面及行車執照1枚返還原告,並
給付所欠之12,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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