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簡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432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陳淵泉   住桃園市○○區○○路○○○號
           送達代收人  洪秀峯 律師
           住屏東縣○○市○○○路○○○○○號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瑋茹   住屏東縣○○鎮○○里○○路○○○號1樓
           居屏東縣○○鎮○○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2,608,8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258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