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簡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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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432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陳淵泉 住桃園市○○區○○路○○○號
送達代收人 洪秀峯 律師
住屏東縣○○市○○○路○○○○○號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瑋茹 住屏東縣○○鎮○○里○○路○○○號1樓
居屏東縣○○鎮○○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2,608,8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258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