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29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29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周季楓
被   告  施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2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叁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捌佰
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
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為
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98,000元,詎被告未
依約繳款,迄積欠借款本金73,496元及違約金等事實,業據提出
借款申請書、消費者信用貸款契約書、攤還收息記錄查詢單等件
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從而,原告本於借貸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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