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6年度旗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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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旗補字第21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李毓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卓林信 、卓文
  卿、 卓文恭 、黃 卓金鑾 (原名:卓金鑾)、月 卓秀雲 (原名
  :卓秀雲)、 卓貴連卓慧妤 (原名: 卓秀滿 )、 卓秀玉
   卓秀音 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7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
  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38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並應於7日內向本院陳報全體被告之最近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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