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4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34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349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宗秦 債務人 黃維君 地政士即被繼承人 陳冠維 之遺產管理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冠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九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貳仟柒佰捌拾肆元。
㈡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冠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零叁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壹拾肆元。
㈢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冠維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書記官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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