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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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12號原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煥才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及同段349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黃煥才、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楊**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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